案件名称:原告王某甲、王某、王某乙诉被告延边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丙及孙某某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延民初字第4613号
所属地区:延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1-25公开日期:2015-12-18
当事人:王某某,王某,延边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1:王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图们市.原告2:王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图们市.原告3:王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柳某,女,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延边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2:王某某,女,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孙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王某某与被告延边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孙某某之间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王某某具有经济犯罪嫌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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