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恩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龙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执行中,2012年7月、2013年10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杨龙高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龙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获监狱四次记功。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龙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老年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