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广平、高喜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乌执字第0134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30公开日期:2017-11-17
当事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广平,高喜军,高春梅
案由:nan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343号申请执行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企业法人李慧杰,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广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高喜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高春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

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平、高喜军、高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乌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