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李慧杰,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广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高喜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高春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
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平、高喜军、高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乌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