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渭中法刑一初字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民事���偿738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5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12月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1年10月13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7月7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6年1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陈宁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17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获17个积极。
2016年6月27日该犯交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