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爱中,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周福先与被执行人刘爱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福先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爱中给付款155744元及利息、诉讼费34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爱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刘爱中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经济收入、银行存款、企业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5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爱中名下的苏N×××××号车辆,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之后将被执行人刘爱中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福先,申请执行人周福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爱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至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受偿。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爱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福先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爱中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符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周福先发现被执行人刘爱中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