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范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渝0103民初23015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30公开日期:2017-05-27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范军
案由:信用卡纠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301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李永盛,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宇俊,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军。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诉被告范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晓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范军向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申领到一XX安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155031238现被告范军开卡消费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截至2016年9月已经透支人民币本息及费用共计76839.87元,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76839.87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费用,计算至2016年9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资料,对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