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江苏联冠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82执3809号之二
所属地区:张家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30公开日期:2016-12-09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江苏联冠机械有限公司,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黄学祥,朱建兰
案由:nan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3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

负责人:陈晔,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联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

被执行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黄学祥。

被执行人:黄学祥。

被执行人:朱建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联冠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机械公司)、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冠高新公司)、黄学祥、朱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联冠高新公司结欠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未能按约归还,引起诉讼。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联冠高新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1幢、2幢、3幢、4幢、5幢房屋(产权证号为张房权证锦字第××号、00××30号)及31692.2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12)第0170100号],因无人竞买,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该房屋及土地以第三次拍卖底价2208万元价格折抵借款。

除此,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2208万元,尚未执行到位1359730.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