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殷凤利,居民。
被执行人孙风霞,居民。
申请执行人尹化云与被执行人殷凤利、孙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6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06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案暂无法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