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刘永胜与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602民初4949号
所属地区:延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10公开日期:2016-12-27
当事人:刘永胜,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4949号原告刘永胜,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出租分公司,住所地为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杨兴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延安市宝塔区枣园。

负责人林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胜诉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达出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