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红娟。
被告:孙雨。
(未到庭)被告:李宁飞。
(未到庭)原告杨淑敏与被告孙雨、李宁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杨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孙雨、李宁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淑敏诉称,原告通过朋友与孙颜良相识,孙颜良系被告孙雨的父亲,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3年,孙颜良称其可以为原告位于沈河区一处无证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在原告处取走了115000元,可是,后孙颜良始终未能给原告房屋办理产权证。
于是原告向孙颜良的女儿(孙雨)和女婿李宁飞(被告)自愿偿还该款项,并实际偿还不了原告3万元,剩余85000元款项未还,而且被告孙雨和李宁飞自愿再给原告借款期间利息6000元,所以,被告孙雨和李宁飞于2015年2月28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并且其二人承诺,二被告打的欠条是由85000的本金和6000元的利息组成的,于2015年9月1日还清,可是今日未付,被告也未偿还该款项,故起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孙雨、李宁飞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孙雨的父亲孙颜良承诺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给付孙颜良115000元。
但是,孙颜良始终未能给原告房屋办理产权证,二被告承诺替孙颜良偿还债务。
二被告在承诺后还款3万元,剩余85000元款项没有偿还。
2015年2月28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答应另外支付6000元利息,共计91000元由二被告于2015年9月1日前还清。
但此款至今没有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证人证言等证实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因委托被告父亲孙颜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给付了孙颜良115000元。
后来事情没有办成功,二被告承诺替孙颜良返还该债务,二被告没有完全按照承诺偿还债务尚欠原告91000元债务没有清偿,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