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广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万云犯贪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
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分别于2006年10月27日、2008年11月10日、2010年04月22日、2011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五年(刑满日期:2017年10月19日)。
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干警管教,努力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累计考核标准分160.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