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鲍洪伦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322执2416号
所属地区:沭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5公开日期:2017-03-29
当事人:鲍洪伦,刘林
案由:nan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2416号申请执行人鲍洪伦,男,1952年11月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刘林,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执行鲍洪伦与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