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2,男,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王某1、袁某与被告王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某1、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