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1、袁某等与王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403民初5582号
所属地区:商丘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11公开日期:2016-12-02
当事人:王某1,袁某,王某2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582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52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袁某,女,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某2,男,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王某1、袁某与被告王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某1、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