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丹,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恒,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阳凹凸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镇市职教城云站路老马河以南1.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14208832F。
法定代表人:吴明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丹与被告贵阳凹凸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凹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丹、肖恒、被告凹凸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5;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49448元、维修基金2494.48元、预告登记费5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7718.91元(赔偿款以252492.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15年12月6日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其后的赔偿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时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0000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房屋用途等内容。
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购房款249448元、维修基金2494.48元、预告登记费550元。
原告在购买该房屋前,被告的销售主管、电商顾问向原告解释贵州淘宝生态城是淘宝在贵州来发展的实体店,购买一个商铺就拥有线上和线下两个店。
2016年5月22日,原告从新闻上得知被告与淘宝网及阿里巴巴无任何关系,被告冒用淘宝名称,已经被阿里巴巴集团起诉。
现被告的贵州淘宝生态城已更名为贵州网购城,被告不具备销售宣传的发展实力和电商平台。
后原、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请判令如前所述。
被告凹凸凹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实,原告诉请撤销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被告的项目从立项到运营过程,均是按照政府审批运行,原告购买商铺的目的主要是进行线上线下电商模式的经营,也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核心,被告从未改变经营模式,只是按要求变更了名称,其他均未发生改变。
原告购买商铺,并不是仅根据项目的名称,而要综合考虑项目的地址、地段、价格、大小是否符合自己经营所需。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原告杨丹(买受人)与被告凹凸凹公司(出卖人)签订编号0000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出卖人取得清镇市红塔社区塔山村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暂定名为贵州淘宝生态城,预售许可证号为筑商房预字第2015019号;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贵州淘宝生态城第2栋A单元3层6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2.2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0.8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49448元,付款方式为于2015年12月6日前一次性付款;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等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约定“四、关于交付:3、项目的更名权及楼宇、房号等命名权归政府主管单位或甲方(出卖人),以实际交付时为准,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为准,乙方(买受人)不得提出异议”。
后双方就买卖上述商品房办理了Y15115368号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购房款249448元。
另查明,被告在项目宣传资料中使用了“淘宝生态城”、“淘宝来了,再造阿里巴巴神话”字样。
2016年6月2日,清发改发〔2016〕4号《关于同意清发改备案〔2016〕5号文件中项目名称及法人代表变更的通知》,清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被告投资建设的“贵州淘宝生态城”项目名称变更为“贵州网购生态城”。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0000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买卖清镇市职教城云站路现贵州网购生态城第2栋A单元3层6号商业用房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协议,原告亦依约于签约之日缴纳了全部购房款。
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告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预告登记费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理由为被告现更名为贵州网购生态城,并与淘宝、阿里巴巴无任何关系,采取欺诈宣传,诱使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查,原、被告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十二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