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百里杜鹃岩口砂石厂贵百国土资执罚[2016]42号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黔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0522行审41号
所属地区:黔西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11-25公开日期:2016-12-26
当事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百里杜鹃岩口砂石厂
案由:nan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2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勋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亚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荣,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百里杜鹃岩口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文兴燕。

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1月3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贵百国土资执罚[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