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振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勇与被告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