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文强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1刑更6016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11-29公开日期:2016-12-08
当事人:王文强
案由:强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6016号罪犯王文强,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

辽宁省清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王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王文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9月25日,罪犯王文强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