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源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王文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王文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9月25日,罪犯王文强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文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