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陆某某。
本院在执行陆某某盗窃罪(2014)绥刑初字第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陆某某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未交付。
因被执行人陆某某现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决定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