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鄂武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执行中,2015年7月经本院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杨世成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世成在服刑期间,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