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祥加罚金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1000元,未执行标的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依法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