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文,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杜瑞华,男,1948年3月2日,汉族,哈尔滨科能熔敷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郑春丽与杜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56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标的556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