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春丽申请杜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110执1631号之二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6公开日期:2017-03-31
当事人:郑春丽,杜瑞华
案由:nan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6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春丽,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男,194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杜瑞华,男,1948年3月2日,汉族,哈尔滨科能熔敷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郑春丽与杜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瑞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56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执行标的556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