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聚蚨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汇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8民催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11-23公开日期:2017-08-21
当事人:天津聚蚨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汇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申请公示催告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催6号申请人:天津聚蚨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1号104室-2(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30078927-7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申报人:杭州富阳汇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XD7G8H法定代表人:盛燕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学伟,该公司业务员。

申请人天津聚蚨瑞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申报的票据号为3140005125065086,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天津长辉餐具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天德不锈钢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报人杭州富阳汇禾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