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淑芬。
本院在执行王晓莉与王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