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青岛保税区灵山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李沧办事处与孙梅序、王中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13民初3028号
所属地区: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1公开日期:2016-12-22
当事人:青岛保税区灵山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李沧办事处,孙梅序,王中涛,王平伟
案由:nan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3028号原告:青岛保税区灵山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李沧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鲁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佳惠,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梅序,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中涛,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伟,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保税区灵山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李沧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梅序、王中涛、王平伟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