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鲁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大兴,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佳惠,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梅序,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中涛,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伟,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保税区灵山兄弟贸易有限公司李沧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梅序、王中涛、王平伟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