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沈锦义,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
法定代表人:郑燕卿,总经理。
原告叶丽珠诉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叶丽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丽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工资288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以招用工人的名义,于2012年12月27日吸收原告为其工厂的员工,工种为帮工职务,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后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经双方确认被告结欠原告的工资为28800元。
原告为此向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决定不予受理。
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燕锋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厂牌一份;2、欠薪证明一份;3、福建省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29日仲裁裁决书、2016年5月18日生效证明书、2016年3月1日裁定书、2016年3月2日决定书、2016年8月16日裁定书、2016年8月16日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
被告燕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8月11日,被告燕锋公司出具《欠薪证明》一份给原告。
该证明载明:“兹证明我公司员工叶丽珠(身份证号码:350624195504202041)在我司工作,入职时间2012年12月27日,任帮工职务,每月税前薪金总收入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00元),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致使拖欠工资情况及社会保障金如下:一、拖欠工资总额:贰万捌仟捌佰元整(28800.00元);二、欠社会保障金: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特此证明,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8月11日。
”2016年8月16日,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福建省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郑玄、陈天凯、徐月珠、叶丽珠、陈秀珠:你们于2016年01月18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
并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本委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委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诏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08月16日。
”2016年8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燕锋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总金额人民币288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薪证明为凭,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仅向被告追讨工资,没有其他劳动纠纷。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燕锋公司提供劳务,被告燕锋公司给付报酬,与被告燕锋公司没有社会保险等劳动纠纷。
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结欠原告报酬的事实,有书证为据。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的报酬28800元,依法可予支持。
被告燕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