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文远与刘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503民初7330号
所属地区:泉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9公开日期:2017-03-22
当事人:曹文远,刘顺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330号原告:曹文远,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刘顺生,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曹文远与被告刘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文远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远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顺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远撤回对被告刘顺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