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顺生,男,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曹文远与被告刘顺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文远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远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顺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远撤回对被告刘顺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曹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