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润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中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3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44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赵中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中元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