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加丰,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
原告初子章与被告刘加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初子章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初子章以被告刘加丰不好寻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可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