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初子章与刘加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案号:(2016)黑7522民初9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9公开日期:2016-12-06
当事人:初子章,刘加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22民初98号原告:初子章,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五常市。

被告:刘加丰,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

原告初子章与被告刘加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初子章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初子章以被告刘加丰不好寻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可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