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仪孔,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再审申请人陈江因与被申请人肖仪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白地园统建民房于2010年10月1日承揽建设,在建设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承包方式,该约定是与肖仪孔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南平市建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潭价认证(2014)鉴28号《关于建阳区将口镇白地园统建民房未完工工程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书》第九条第三款载明:“2011年福建省定额标准测算的工程造价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价格及农户各自补建造价会有价格差异,所提供的造价成本仅供委托方参考。
”但原审法院未考虑到涉案工程现实存在的价格差异,未考虑到涉案工程系农户自行建造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工程造价进行相应的扣减,而直接适用上述鉴定意见书,侵犯了申请人陈江的合法权益。
原审判决后,申请人陈江通过邮政EMS渠道向原审法院邮寄上诉状,却被原审法院工作人员拒收,没有依法保护申请人陈江的上诉权。
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陈江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判决于2014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江于2016年9月14日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原审判决于2014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江于2016年9月14日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
陈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江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郑宗岳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倩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