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
被执行人张京明,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刘伟丹,女,199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2-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B2-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日政策外生育第一胎一女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296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
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
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296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2-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