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京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984行审1476号
所属地区:河间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11-22公开日期:2017-08-08
当事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京明,刘伟丹
案由:nan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47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

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

被执行人张京明,男,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刘伟丹,女,199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2-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河计育征(2016)B2-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日政策外生育第一胎一女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其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296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

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

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296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计育征(2016)B2-1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正当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