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万岭,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初中文化,原蒙城县信用合作联社立仓信用社信贷员,住蒙城县。
因涉嫌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万岭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皖1622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
张万岭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万岭于1984年至2012年任蒙城县信用合作联社立仓信用社信贷员。
2011年间,张万岭以同他人签订虚假的《蒙城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入股协议书及虚构买房、购车资金不足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15000元、被害人许同行30000元、被害人张某180000元、被害人张某29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15000元。
一审法院依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万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因未达到犯罪数额,不构成犯罪。
遂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万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张万岭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一万五千元。
张万岭上诉提出:认定其诈骗王某15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同行、张某1、张某2三人钱款是经其借给许乃峰,其不构成诈骗犯罪,且已经归还张某11万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张万岭诈骗王某15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同行、张某1、张某2与张万岭之间系正常民间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间,上诉人张万岭同他人签订虚假的《蒙城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入股协议书及以买房、购车资金不足为由实施诈骗,骗取钱款共计205000元。
具体如下:一、2011年2月6日,张万岭称以入股蒙城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分红比存款利息高为由,让被害人王某将15000元作为股金入股,并与王某签订虚假的《蒙城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入股协议书。
后张万岭将该15000元据为己有。
二、2010年12月6日,张万岭以其购房资金不足为由骗取张某29万元;2011年4月25日,张万岭又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骗取被害人许同行3万元;2011年12月27日,张万岭以其购车资金不足为由骗取张某1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入股协议书证明:2011年2月6日,张万岭与王某签订入股协议书,收取王某15000元。
2、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联社)出具的书证证明2011年信用联社及所属信用社未开展募股业务。
3、借条证明:2011年4月25日,张万岭骗取被害人许同行30000元;2011年12月27日,骗取张某170000元;2010年12月6日,骗取张某290000元。
4、贷款手续证明张某1在立仓信用社办理贷款的情况。
5、蒙城县农村商业银行人力资源部证明、蒙联字(2012)100号文件、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职工劳动合同书证明:张万岭于1984年至2012年任蒙城县信用合作联社立仓信用社信贷员,2012年5月被蒙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解除劳动合同。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万岭于2015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
7、户籍信息证明张万岭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8、被害人王某陈述:2011年年初的一天,其到立仓信用社存款,张万岭告知其入股利息高,让其签了入股协议,其将15000元交给张万岭,张万岭没有打收条,后来其找不到张万岭,也没还其钱。
其到信用社未查到入股材料。
9、被害人许同行陈述:2011年4月25日,张万岭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让其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借给他,其到信用社办理30000元贷款,钱没有拿出来,张万岭直接支取,张万岭给其打了借条,后来其找张万岭要钱,张万岭说等等,再后来就找不到人了,手机也停机了。
10、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1年12月27日,张万岭以购买汽车资金不足为由,要其在立仓镇信用社办理贷款借给他,其到信用社分两次办理了70000元的贷款给张万岭用了,张万岭给其打了借条。
2012年4月28日张万岭被信用社解除劳动合同后就找不到人了,手机停机。
11、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0年,张万岭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其借款,其用工资本办理9万元的贷款交给张万岭,张万岭给其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还了一次又重新贷出来了,2011年张万岭把钱贷出来后到期未还,人也跑了,后信用社一直扣其工资。
12、证人丁某证言:其原系立仓信用社主任,未让张万岭给其买货车,信���社办理入股是2007年9月份以前的事,当时应到柜台办理。
13、上诉人张万岭供述:2011年2月6日,其让王某到蒙城县信用社入股,跟王某签订了信用社的入股协议书,骗取王某15000元,其没有入账,被其日常花销了。
其借张某18万元,已还3万元;借张某29万元,部分归还;借许同行3万元未还。
其借钱给许乃峰用了,许乃峰已死,其现在没有财产。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万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对张万岭提出认定其诈骗王某15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张万岭在侦查阶段对其以签订入股协议诈骗王某15000元的事实予以供认,所供情节与被害人王某陈述相互印证,且有书证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对张万岭提出许同行、张某1、张某2三人钱款是经其借给许乃峰,其不构成诈骗犯罪,系民间借贷的上诉理由,经查,三被害人陈述证明,张万岭虚构买房、购车资金不足的事实,向三被害人借款,其隐瞒借款用途的真相,将资金转借他人,至今仍未归还被害人钱款,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系民间借贷关系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对张万岭提出其已经归还张某11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张某1对张万岭归还1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且该1万元的借款时间与张万岭以购车资金不足为由借款的时间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