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营支行、姚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蓟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225执382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8公开日期:2018-07-16
当事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营支行,姚学文,赵磊
案由:nan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营支行。

负责人:张宝军,行长。

被执行人:姚学文,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赵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学文、赵磊(2015)蓟民初字第47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9900元及相应利息。

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确定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