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马运军,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潘秀成,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沱湖乡大岗村。
本院在执行陈志利与马运军、王小玲、潘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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