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志利、马运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五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322执242号
所属地区:五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8公开日期:2017-05-22
当事人:陈志利,马运军,王小玲
案由:nan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利,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马运军,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执行人:王小玲,女,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潘秀成,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沱湖乡大岗村。

本院在执行陈志利与马运军、王小玲、潘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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