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卢长青。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卢长青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鲁030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