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文元,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军与被执行人陈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凉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1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元、执行费37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所属存款25500元,扣除执行费37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案款25130元。
剩余案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居所不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