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月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208刑初385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9公开日期:2017-06-19
当事人:何月太
案由:盗窃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月太,男,1971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2015年1月22日被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月太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月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月太、李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何月太负责盗窃、李某负责开车接应。

2014年12月22日15日时许,被告人何月太、李某驾车来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在滨北办事处华滨楼路口邢家锅子饼饭店内,被告人何月太趁失主卢某不备,将其放在椅子衣服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4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何月太、李某驾车逃走。

案发后,赃款4000元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2016年3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何月太与失主王某1均在唐山市丰润区曹某大街天天购物对面石锅土鸡鱼饭店吃饭,被告人何月太与王某1是邻桌,背靠背坐着。

席间,被告人何月太发现王某1放在其椅子背上衣服内的钱包,产生盗窃之念,趁王某1不备,将该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何月太到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幸福道派出所投案,并赔偿王某14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月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月太的供述、被害人卢某、王某1的陈述、证人李福林、王海波、崔松松、宁海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车辆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户籍证明信、破案经过、侦查经过、情况说明、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唐山市公安局新燕分局幸福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月太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