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任昌,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颜露与郑任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