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西友,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鹏,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正文,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万秀诉被告王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万秀,被告王西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正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月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后陆续归还了部分,现尚欠270000元未归还。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均未果,故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同意归还��告借款270000元。
因暂无还款能力,希望原告给被告还款时间。
原告采取非法手段向被告催要欠款,损毁原告门窗及衣物价值10000余元,应予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被告因经营需要曾向原告借款。
2015年10月27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截止该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王西友2015年10月27日前出具的借条全部作废”。
后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尚欠270000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7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因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毁财物,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万秀借款27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