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万秀与王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207民初2696号
所属地区:芜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09公开日期:2017-04-20
当事人:杨万秀,王西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初2696号原告:杨万秀,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山区。

被告:王西友,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鹏,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正文,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万秀诉被告王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万秀,被告王西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正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1月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后陆续归还了部分,现尚欠270000元未归还。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均未果,故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同意归还��告借款270000元。

因暂无还款能力,希望原告给被告还款时间。

原告采取非法手段向被告催要欠款,损毁原告门窗及衣物价值10000余元,应予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被告因经营需要曾向原告借款。

2015年10月27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截止该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注明“王西友2015年10月27日前出具的借条全部作废”。

后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尚欠270000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7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诉请中超出部分,因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毁财物,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对此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万秀借款27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