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凤云,女,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执行人童飞飞,女,1988年11月24日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申请执行人郝梓涵,男,2010年9月2日生,蒙古族,儿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刘立伟,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遵化市建明。
被执行人张凤莲,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印龙,男,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
被执行人史国平,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法定代表人郁学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奎,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郝永富、王风云、童飞飞、郝梓涵与被执行人张凤莲、史国平、刘印龙、刘立伟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