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柱,现住肇东市。
现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
向被执行人赵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柱履行罚金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赵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赵柱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