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建国陈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捕前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
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国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秀杰、赵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早市,将被害人何某上衣口袋内一部VIVO牌手机偷走。
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87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手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3月21日9时许,被害人何某报警称其在燕郊福成五期早市被盗一部VIVO手机。
同年3月23日9时许,三河市公安局燕郊治安分局行动队接被害人何某报警称在燕郊福成五期奥特莱斯商场1层发现盗窃其手机的嫌疑人,随后赶来的民警将陈建国陈某当场抓获。
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如实交代了于2016年3月21日9时在燕郊福成五期早市盗窃一部VIVO手机的犯罪事实。
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何某。
经查,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
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国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建国陈某有两次盗窃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国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建国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国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