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与范项慧、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03执1778-2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07公开日期:2016-12-23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范项慧,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nan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77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7296。

法定代表人徐竞恒。

被执行人范项慧,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沈家店,组织机构代码:725864762。

法定代表人叶达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5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范项慧所有的杭州市余杭区西溪山庄沁兰苑16幢16-4室的房产(预登记)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

买受人曾必成(身份证号码:)以451.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余杭区西溪山庄沁兰苑16幢16-4室房产(预登记)的所有权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