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任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91民初201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11-28公开日期:2016-12-16
当事人: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志龙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015号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志龙。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