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志龙。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