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王某乙由被告抚养;3、原告有探视小孩王某甲的权利;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20日生育小孩王某甲某,于2013年7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11日生育小孩王某乙。
由于被告多次吸毒,屡教不改,现羁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起诉陈述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结婚证;4、小孩王某甲、王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初在朋友聚会时相识恋爱,于2011年6月20日生育小孩王某甲,于2013年7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11日生育小孩王某乙。
2016年3月3日,被告被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
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吸毒,屡教不改,现羁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前生育小孩王某甲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一小孩王某乙。
现两个小孩尚年幼,正处于需要父母陪伴和关爱的年龄,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现被告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