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江苏省新康监狱服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闫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015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闫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该犯财产刑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闫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