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聪秀与储向前、刘岳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828执81号
所属地区:岳西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28公开日期:2018-07-21
当事人:朱聪秀,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81号申请执行人:朱聪秀。

被执行人:储向前。

被执行人:刘岳云。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原县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聪秀与被执行人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7196元。

经调查被执行人涉案数量多、金额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