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储向前。
被执行人:刘岳云。
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原县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聪秀与被执行人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7196元。
经调查被执行人涉案数量多、金额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