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别林,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别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别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徐别林至义乌市苏溪镇锦江街20号,趁四周无人之际,用自带的一字螺丝刀撬开403房间,将被害人何某放在房间床头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元盗走。
现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人民币50元返还给被害人何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别林处扣押了作案工具一字开刀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别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材料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被告人徐别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别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徐别林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别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