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孟星,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人高伟红与被申请人孟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星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永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63号庆安小区1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星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永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63号庆安小区1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保全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