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伟红与孟星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184财保266号
所属地区:新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6-11-08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高伟红,孟星
案由:nan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266号申请人:高伟红,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申请人:孟星,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人高伟红与被申请人孟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星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永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63号庆安小区1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星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永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63号庆安小区1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

保全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