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袁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豫01民申5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袁某、被申请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某申请再审称:1.其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处房产,两人离婚后,其已将其中位于农业路较大的房产给了李某并已过户,按照共有财产处分原则,本案的房产应归其所有,即便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真实存在,也是其将自身应分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其他人,本案应按赠与的法律关系处理,原审以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是错误的,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其没有签过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是李某用格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涂改成的,且涂改处也没有其按指印认可,因此该契约是李某伪造的。
3.李某在离婚后从未找过其要求办理过户,而是突然诉讼。
4.李某将本案中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第九、十条部分划掉,进一步说明李某既不要求房地产买卖机关审查批准,也不需要有关机关留存,就是为了虚假诉讼,其使用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妄图通过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重新作出正确判决。
李某辩称:1.本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是袁某和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就本案房产的权属问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袁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背叛婚姻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双方约定婚姻期间的两处房产全部归李某所有,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2.本案《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内容是在袁某在场的情况下填写的,袁某智力是正常的,其在该契约上签字,是对家庭财产分割重大事项的认可,是李某与其共同协商合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