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戴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长青,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于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68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长青支付一审案件受���费120元、公告费500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现下落不明。
信用卡中心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