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0107执3591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11-01公开日期:2016-11-16
当事人:中国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长青
案由:nan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B座。

负责人戴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于长青,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于长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68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长青支付一审案件受���费120元、公告费500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现下落不明。

信用卡中心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